《微罪不舉》
趙姓男子今年7月到超商購物結帳時,趁機拿走愛心發票箱內一張發票,遭店長報警,簡易庭依竊盜罪判罰2千元,但他不服上訴,辯稱愛心發票與一般財產有別,屬無主物。法官審理認為,趙男竊盜行為明確,但發票若未中獎,幾乎沒有任何價值,微罪改判不罰,將處分撤銷。
刑法是很嚴厲的法律,
如果動輒使用刑法,你我恐怕警察局跑不完了,
比如說在士林官邸摘一朵花,是竊盜,
那要不要把一堆摘花的大人小孩都抓起來呢?
所以日本發展了一個觀念「可刑罰性」
台灣實務上有一個「實質違法性」概念,
認為有些犯罪行為雖然很明確,
但是侵害法益太小、價值太低時,
就不用刑法處罰。
程序上也是如此,
警察、檢察官、法官時間有限,
為了一個沒什麼價值的發票,
警察要做筆錄,檢察官法官要開庭,
花費的時間精神,已經遠超過那個發票的價值了,
正義是有代價的,
辦這些小案,
勢必排擠到辦真正危害社會的重大案件!
所以刑事訴訟法253條
給了檢察官不起訴的權力,
第299條給了法官免刑的權力!
免刑不是無罪,
還是有罪,有前科,
只是罪太小,國家不處罰你而已!
這個案件,法院這樣判,沒什麼問題。
不過檢察官法官很少用到這個條文,
因為怕人非議,說你循私,
另外直接起訴、判有罪要罰,還比較輕鬆一點,
幹嘛自討苦吃?
相關法條:
刑事訴訟法253條:
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,
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,
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,得為不起訴之處分。
刑事訴訟法299條第1項:
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,應諭知科刑之判決。但免除其刑者,應諭知免刑之判決。